内在体验、社会属性与惩罚意义性

看到问题后我的直觉反应是:无法达成有意义的惩罚效果,在研读文献的时候,我了解到自己的原始观点是斯派洛“图灵分类测试”[[1]](#Ref676059114)的进一步发展:因为它不存在“血肉之躯”与内在生活,因而不具备道德范畴的地位,也就谈不

内在体验、社会属性与惩罚意义性

X 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号已脱敏 笔者

引言

看到问题后我的直觉反应是:无法达成有意义的惩罚效果,在研读文献的时候,我了解到自己的原始观点是斯派洛“图灵分类测试”[1]的进一步发展:因为它不存在“血肉之躯”与内在生活,因而不具备道德范畴的地位,也就谈不上对它实施有意义的惩罚。

但之后我察觉到,斯派洛的论断过分依赖直觉,他在论述中把因果关系跟逻辑条件搞混了,把因果性的判断错误当成道德地位依据,我们难以确切搞明白AI是否有某种形式的内在体验。[2]基于此,我将给原始论断加上限制:即便AI能够实现通过图灵测试这件事,因为其内在体验不具有可知性,我们仍旧没法以有意义的形式惩罚它,后续的思考,我会按照这一限定去做。

1 初步思考:AI的内在体验

我想将思考分为3个前提

1.1图灵测试无法确证AI的内在体验

图灵测试凭借行为主义原则,按照外在行为进行判定,它留意的并非机器是否具备主观意识或内在体验,这也正是图灵测试暴露出的局限:行为方面的等同,无法直接推断出内在体验的存在。

更进一步讲,纵使可以迈过图灵测试这道坎,机器说不定只是按照预设规则开展操作,就以思想实验“中文房间”为例:房间里面有个依靠查表以输出中文的系统,尽管其输出和人类几乎没差别,却不具备对中文意义的理解,也就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或情感体验。[3]所以,图灵测试所验证的仅仅是智能的“功能性模拟”,并非意识或体验的“本体论实际存在性”。

1.2道德责任以内在体验为基础

惩罚的伦理正当性支撑,以责任主体能够察觉到后果为基础,刚好是这种内在的体悟,令惩罚具备矫正、威慑与修复的道德内涵,体验能力缺失,惩罚就变成了工具性的管控,就如同愤怒地打穿了自己的电脑,而且它没办法承担道德责任,到头来似乎被伤害的还是人类自己。

鉴于我们没办法确认AI是否拥有真实体验,对其施以惩罚有可能成为一种“人类中心主义暴力”,即将人的情感与道德投射到也许无意识的系统里,这种做法并非理性的索求,而是单一的情绪表达,隐去了担责的主体。

1.3 结论

要是行为等同性跟体验等同性不一样,而且AI的内在体验无法验证,那么就没办法把它视为具备伦理主体地位的存在,处于伦理判断的情境下,最低认知门槛是内在体验的可证性,不是我们莽撞地拒绝给予AI道德地位,而是鉴于体验不可知这个前提,我们根本找不到判断其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,惩罚就丧失了其伦理层面的意义。

2 反对:他心问题的存在

我在探究AI跟人类的区别时认识到:人类彼此之间的内在体验不也是不能探知的吗?那么人类彼此给予的惩罚是否有意义呀?

对此我做出以下解答:

尽管人类之间无法直接确证彼此的内在体验(他心问题[4]),但基于生物相似性,我们在社会中形成了一致看法:法律追责的基础是行为后果,而不是直接对体验加以验证,此机制依托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等互惠性准则,凭借威慑、修复和矫正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[5],采用这一模式对AI实施“惩罚”,会因为三重问题而变得没意义:

2.1 AI的行为由程序驱动

目前再智能的AI、再复杂的神经网络模型,在底层仍然是代码的叠加,缺乏自由意志,责任归属无法落在其身上。

2.2 AI并非社会契约的参与者

进而其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互惠根源,惩罚难以发挥出威慑效果与传达道德价值。

2.3 AI没有与内在体验相连的生物基础

其所谓“痛苦”是符号的输出,所谓惩罚本质上只是技术调整,实为对开发者责任的掩盖。

因此,惩罚的伦理意义必须建立在自主性、社会性与真实体验的基础上,而AI目前的工具性本质决定了它只能是责任的客体,而非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。

3 进一步思考

假设在未来,我们有足够的技术手段知晓内在体验,那么在道德地位补足之后,我们能够给出有意义的惩罚吗?

我试着走出基于内在体验的思考范畴,AI目前未具备跟人类等同的社会属性,要判断惩罚是否有意义,还需具体分析其社会功能和实现条件,我们不妨继续从威慑、矫正和修复三个惩罚的,目的来判断。

首先,威慑要求AI具备对惩罚后果的预期能力,如恐惧或成本计算,从内在体验能被知晓的角度,这一部分已经满足了要求,但是,接下来的两点,在我看来是AI无法实现的。

若要实现矫正,AI必须能够理解惩罚的意义,并具备自主调整行为的能力,而非仅由程序控制,从底层逻辑来看,AI无法完全实现这一功能。

修复说明AI需具备参与社会契约的许可,具备像财产权、义务这类社会身份,一旦牵扯到社会关系,AI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,设想一下社会关系的达成,存在两种途径:其一为人类融入AI的世界,那么问题的探讨可能就变成探讨AI能否有意义地惩罚人类了;还有一种潜在情况是AI融入人类世界,那么就表明AI获得了跟人类相同的诸多权利,这样的社会状况也许是存在于遥远的赛博世界,就我来看同样没什么探讨价值,惩罚的修复功能没有实现的机会。

4结语

综上所述,即使未来技术能够揭示AI的内在体验,惩罚仍难具备完整伦理意义。缺乏真正的自主性与社会契约参与,使其无法承担道德责任。AI作为工具,仍应由其设计者与使用者承担责任,而非成为惩罚的主体。

参考文献

  1. 俞新旭, 鲁垚. 斯派洛与图灵分类测试:人工智能道德观念的交锋与启示[J]. 哲学进展, 2024, 13(11): 2999–3004.

  2. 张子夏,薛少华.斯派洛的“图灵分类测试”[J].自然辩证法研究,2021,37(09):122-128.

  3. Fatai A .The paradox of denial and mystification of machine intelligence in the Chinese room[J].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Philosophy,2022,41(3):253-263.

  4. KATHERINE T .THE PROBLEM OF OTHER MINDS:WHAT PROBLEM? WHOSE MIND?[J].Metaphilosophy,2019,50(5):708-728.

  5. 朱泽华.惩罚的社会理论再思[D].吉林大学,2024.DOI:10.27162/d.cnki.gjlin.2024.002613.